一、设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全文。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全文条款。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3)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a)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c)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d)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f)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g)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h)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i)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j)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境内营业性演出时需提交的材料 1、演出举办单位填报的《东莞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演出举办单位持有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证件号码)、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 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5、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原件,无未成年人参加演出的,无需提交);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 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原件); 7、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应提交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属 于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交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 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情简介和剧本。 (二)申请变更演出时间时需提交的材料 1、演出举办单位填报的《东莞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原件);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复印件);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演出场地时需提交的材料 1、演出举办单位填报的《东莞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原件);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复印件); 4、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应提交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交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演出演员时需提交的材料 1、演出举办单位填报的《东莞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原件);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复印件);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复印件)。 (五)申请变更演出节目时需提交的材料 1、演出举办单位填报的《东莞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原件); 3、新增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四、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不予受理。受理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同意举办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五、 办结时限 申请境内营业性演出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结果名称 《同意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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