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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阳光寮步  http://lb.sun0769.com/  2020-02-17 15:03:26

一、设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全文。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全文条款。

二、受理条件

(一)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二)有与经纪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申请材料

(一)设立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指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受中国演出家协会委托由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

(二)变更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演出经纪人员的,应提交相关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三)延续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四)补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3、遗失声明(须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

四、办理流程

(一)设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不予受理。受理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二)变更:已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先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变更材料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备案。批准的,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东莞市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doc

七、结果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