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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

阳光寮步  http://lb.sun0769.com/  2020-02-17 15:14:23

一、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文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

二、受理条件

1、具备内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13〕204号),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4、第5、第6、第53条,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b)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c)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d)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6条、《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13〕204号第二大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a)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b)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c)居民住宅区;

d)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e)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f)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g)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h)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i)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7条:

a)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b)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c)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设立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原件);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原件);

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注明该场所为商业用途的,应提交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属租赁场所经营的,应同时提交经营场所信息登记表)(复印件);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

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注明歌舞娱乐场所经营面积及楼层)。

(二)延续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补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遗失声明(须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

四、办理流程

(一)设立及变更地址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不予受理。受理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举办听证会,并在1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注意:公示及听证会期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效。)

4.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娱乐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二)变更其它事项办理流程。

娱乐场所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或场所经营设备或投资人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寮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需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变更登记表.docx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docx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docx

经营场所信息登记表.doc

七、结果名称

《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