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二、受理条件 (一)有与其演出业务场所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二)有与其演出业务场所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三、 申请材料 (一)设立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演员的身份证、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二)变更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身份证、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变更演员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三)延续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四)补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3、遗失声明(须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 四、办理流程 设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不予受理。受理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变更: 已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主要演员、器材设备或者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先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变更材料报寮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备案,换发新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六、申请表格 七、结果名称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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