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 进) 料加工印件审批表》。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 3、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 4、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5、出版物样品。 (备注:第一次申请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还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设备清单。)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结果名称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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