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三条。 (二)《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62项。 二、受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设立: (一)《单位内部印刷厂登记表》。 (二)设立内部印刷厂的申请书。 (三)工艺流程图。 (四)现有设备清单。 (五)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一寸彩照1张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场地证明(厂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核原件)。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核对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变更: (一)《单位内部印刷厂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申请书 (三)原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 (四)拟变更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 (五)设备清单(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供) (六)公司章程(变更法人及经营范围的需提供) (七)场地证明(变更经营场所及经营范围的需提供) (八)广东省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变更名称及法人代表的需提供) (九)原《内部印刷厂(所)登记证》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核对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注销: 1、 办理注销备案的《申请报告》 2、 《内部印刷厂(所)登记证》(原件) 3、 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设立:申请人持申请材料报寮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初审,上报市局审批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内部印刷厂( 所) 登记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文广新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变更: (一)已设立的单位内部印刷厂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按照设立相关印刷企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已设立的单位内部印刷厂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先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后的《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向市局备案,换发新的《内部印刷厂( 所) 登记证》 五、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结果名称 《内部印刷厂(所)登记证》。 八、咨询电话: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