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层级管理的审批项目第24项; (二)省政府106号令第328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2004年8月24日); (四)《关于将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粤新出综[2006]1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59项。 二、受理条件 有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需进口光盘并与其加工产品配套出口的,需到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 三、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光盘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或订单号、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配套出口产品名称、出入境海关等; (三)进出口光盘清单(一式六份); (四)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出口产品的加工合同(或订单); (五)进口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六)进口产品的使用授权书; (七)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使用权人委托光盘企业复制加工的复制合同; (八)光盘样品; (九)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十)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十一)经办人身份证; (十二)《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 (十三)《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十四)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复制改光盘的批准文件; (十五)光盘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选择快递或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2019).doc 七、行政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