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一式两份,收原件)。 (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如果是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资金信用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一式两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一式两份,收原件)。 (四)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一式两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一式两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六)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七)除宾馆饭店外的机构申请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一式一份,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3.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审查通过的呈领导作审批决定,通过的制作证件。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许可证或《不同意许可决定书》。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证件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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