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二、受理条件 (一)符合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需要的布局和总体规划。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 (五)有安装、调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 (六)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三、审批材料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报告。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管理制度。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人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身份证明、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单位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人营业场所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3.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审查通过的呈领导作审核决定,通过的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省下发许可证或《不同意许可决定书》。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证件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八、咨询电话: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