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第五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七条、第八条。 二、受理条件 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含证券信息)许可证申请表; (二)接收设备清单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专职管理人员及其资质证明材料; (四)接收管理制度; (五)申请行政审批委托书; (六)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书面申请报告。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doc 七、行政许可证件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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