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文化部令第56号)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本案: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并已领取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三)补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报的《东莞市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遗失声明(须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不予受理。受理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 4.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不予备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结果名称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备案证明》。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