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二)《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57项。 二、受理条件 (一)印刷企业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包装装潢印刷品必要的设备。 (二)印刷企业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印制合同书,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时印刷企业须验证并保存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三)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 1、《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一式四联均需企业盖章); 2、申请报告; 3、委托书(委托方需盖章); 4、出口成品表,或通关手册,或加工装配合同; 5、授权书(有®商标的需提交授权书); 6、实物样本(所需出口印刷品一式一份),并要求提交所有样本正反两面拍照后的打印件(拍照要求:能看清楚所印刷的内容,如果照片太多可以选择刻光盘); 7、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 8、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须出具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涉及承印以外国领导人肖像为内容的,须报送样品。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须验证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保存其复印件。印制委托书应保证委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无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备注:第一次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企业,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设备清单)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结果名称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