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二、受理条件 (一)出版物批发: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出版物零售: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材料 设立: (一)《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一式1份,收原件)。 (二)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一式1份,收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一式1份,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信息登记表(一式1份,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章程。 (六)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变更: (一)《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原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 (四)拟变更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变更法人代表得需提供) (五)经营场所信息登记表。(变更经营场所的需提供) (六)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备注: 1、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2、以上材料均需核对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流程 设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变更: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登记表.doc 七、结果名称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八、咨询电话: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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