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案例:雇工猝死引纠纷 驻村律师释法止纷争

阳光寮步  http://lb.sun0769.com/  2016-01-12 14:38:19

前不久,在石龙坑村驻村法律顾问黄家伟的帮助下,一宗雇工猝死引起的纠纷得到化解,不管是房东、转包方、施工方还是死者家属,都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自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全镇铺开以来,驻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居)民解决法律难题的成功案例数不胜数。

13079.JPG

居住在石龙坑村的杨某(化名)购买了新房准备装修入住,便找到包工头胡某,请胡某帮其装修施工,但胡某却忙不过来,于是又将施工转包给另一包工头梁某。梁某施工期间,找来老乡范某等人一起施工。某天,范某结束工作后在施工地的房内休息,但翌日早上工友发现范某已经死亡。经调查,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医院经检查认定范某死亡原因为猝死。范某家属要求房东杨某、转包方胡某、施工方梁某三人赔偿共计60万元,但三方均认为自己对范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村调解员得知此事后便介入调解,因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于是请驻村律师黄家伟参与调解。

黄家伟在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后,给出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他认为既然公安排除他杀,医院认定为猝死,那范某死亡应归于自身原因,对于范某的死各方都没有过错。而范某是梁某雇来的帮工,与梁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现在雇工并非在雇佣活动中死亡,而是因病死亡,难以要求雇主赔偿。黄家伟分析:因为承包人胡某和施工方梁某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房东杨某、承包人胡某有一定的选任过失,而梁某本身无施工资格却承接施工也有不当。故建议参照《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予范某共计为15个月的东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抚恤待遇。

由于和当初要求赔偿的60万差距太大,范某家属便坚决不同意按照此标准赔偿。经黄家伟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范某家属逐渐回归理性,认识到猝死并非任何人的过错,愿意在黄家伟给出的法律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而经过调解员和律师的各种利害分析,杨某、胡某和梁某三方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最后,各方终于同意调解:由三方在之前支付了范某家属调解期间食宿费的基础上,再向范某家属给予5万元的人道补助,之后各方不再追究任何一方的任何责任。

自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全镇铺开以来,像黄家伟一样的驻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居)民解决法律难题的成功案例数不胜数。据了解,为更好的服务群众、解答其法律难题,法律顾问落实“四个一”的工作要求,即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与村(社区)进行1次电话沟通、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每个季度至少为当地企业和干部、群众举办1次法治讲座、每年至少举办1次户外宣传活动。此外,法律顾问在各村(社区)开展定期驻点、法制讲座、走村入户、实地调研等面对面的法律服务活动。

(尹婉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