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二)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机构基本情况。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 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3.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审查通过的呈领导作审核决定,通过的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省下发许可证或《不同意许可决定书》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证件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