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广发【2011】43号)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企事业单位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办公场地证明。 (五)股权构成证明。 (六)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专业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章程。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3.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审查通过的呈领导作审核决定,通过的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省下发许可证或《不同意许可决定书》。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证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