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广发【2011】43号)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二)《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受理条件 1)近期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 2)未违规开展服务业务或积极整改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违规问题 三、申请材料 (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的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变更后的执照或法人证书 (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场地证明材料 (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新的股权构成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3.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审查通过的呈领导作审核决定,通过的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省下发许可证或《不同意许可决定书》。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证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八、咨询电话:83308205、83326990 九、投诉电话:83321801 |